章程與法規

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章程

 

內政部71.10.7台內社字第110329號備案

內政部73.10.17台內社字第268392號修正

內政部75.12.1台內社字第462083號修正

內政部78.3.13台內社字第673912號修正

內政部79.1.6台內社字第771239號修正

內政部79.11.29台內社字第876759號修正

內政部81.7.25台內社字第8182398號修正

內政部82.1.21台內社字第8202149號修正

內政部82.12.9台內社字第8227754號修正

內政部84.4.17台內社字第8409292號修正

內政部86.12.23台內社字第8618623號修正

內政部88.2.9台內社字第8805175號修正

內政部90.1.15台內社字第9002524號修正

內政部91.1.4台內社字第09000403330號修正

內政部93.1.9台內社字第0920048477號修正

內政部93.11.30台內社字第0930070091號修正

內政部96.12.25台內社字第0960199266號修正

內政部98.12.24台內社字第0980234560號修正

內政部101.1.9台內社字第1010062631號修正

內政部102.12.26台內團字第1020366380號修正

 

 第一章   

第一條

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,以下簡稱為本會。(英文定名為:Taiw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

第二條

本會以促進職能治療之發展與服務社會為宗旨,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、就學、就業與就養,提昇國人健康與生活品質,增進社會福址。

第三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會址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章   

第四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建立並維持職能治療專業倫理及臨床服務基準。

二、協助教育機構,提高職能治療教育水準並輔導專業人員之進修。

三、增進職能治療人員之聯繫與合作。

四、增進與其他團體、政府及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合作。

五、推動有關職能治療學術研究,並定期舉辦職能治療學術研討會,以增進會員新知交流。

六、定期出刊職能治療學術雜誌、簡訊。

七、謀求保障會員之權益,參與職能治療專業及健康相關政策之訂定與修改。

八、推動職能治療專業人員分級及考核制度。

九、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五條

本會分個人會員、準會員、學生會員、名譽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等六種。

一、個人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        • 在本國教育部承認之大學,主修職能治療學系(科、組)持有畢業證書者。
        •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。
        • 持有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(WFOT)會員國頒發之職能治療師註冊證書者。

二、準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準會員。

            • 經本國認可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,主修職能治療(科、組),持有畢業證書者。
            •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職能治療生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。
            • 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,於職能治療師法公佈前,從事職能治療工作滿三年,高中(職)以上畢業,持有證書者。
            • 持有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(WFOT)會員國頒發之職能治療助理(OT assistant)註冊證書者。

三、學生會員:在本國教育部承認之大學、高中(職)或專科,主修職能治療系、科、組之在校學生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四、名譽會員:凡對職能治療專業有重大貢獻者,由理事二人推薦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五、贊助會員:凡熱心職能治療之個人或機構贊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六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設有職能治療部門之公私立機構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派一人為代表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六條

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

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(三)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二、團體會員

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(二)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(三)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三、準會員、學生會員、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

(一)發言權。

(二)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(三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第七條

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。
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
三、定期繳納會費。

第八條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取消其會員資格:

一、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,經會員檢舉,由理監事會通過,並提會員大會追認者。

二、受刑事處分,判決確定者。

第四章   

第九條

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,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
第十條

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同時應選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一條
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補足原任任期。

第十二條

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三條
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召集監事會,監察日常會務。

第十四條

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
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
二、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
三、通過會務、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
四、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五條

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本會決議事項。

二、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
三、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。

四、通過會員入會案。

五、擬定本會會務及工作計劃。

六、處理特殊及偶發事件。

七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八、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九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第十六條

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
二、稽核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
三、督促及審核各種會務之推行。
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五、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第十七條

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、監事會議決議,得予解任。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者。

三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1/2者。

四、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議者。

第十八條

本會設祕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並得視會務需要,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由理事長自會員中遴選並提理事會通過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會務。

第十九條

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二十條

本會得聘顧問一至三人,其資格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五章   

第二十一條
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同時召開學術研討會,必要時得經報准,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常務理監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

第六章   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經費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、準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,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,入會時一次繳之。

二、常年費:個人會員壹仟元整,準會員捌佰元整,贊助會員壹仟貳佰元整,團體會員伍仟元整及學生會員參佰元整,於當年度2月前繳交:6月後入會者,當年度常年費則予以減半。

三、政府補助費。

四、基金孳息。

五、其他收益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年度經費、預算、決算均應於年度結束前、後一個月內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,提報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二十五條

本會會員未繳納當年度會費者,即予停權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退會者須重新提出入會申請,得重為本會會員,名譽會員不在此限。

第七章   

第二十六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二十七條

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、監事會另訂之。

第二十八條
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得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二十九條

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
第三十條
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